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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提供缺陷产品致用户损失41万被判全赔
作者:朱薇   发布时间:2007-07-24 16:55:52


    加工户提供不合格加工产品,导致用户在生产过程中停产,损失人民币41.7万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全额赔偿用户损失。

    2004年12月6日,重庆陶瓷公司与某器材厂、某材料厂签订了耐火砖定做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器材厂、材料厂分别向陶瓷公司提供耐火砖,质量标准为国标、企标。合同金额分别为123566.96元和160733.4元。2005年1月17日,陶瓷公司又与材料厂增补定做加工合同标的金额为17706.2元。合同签订后,二厂按约定的数量、标的额向陶瓷公司供给了耐火材料。陶瓷公司在部分使用耐火材料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并导致生产线停产,遂向二厂提出异议,但此二厂接到质量异议书后并未派人到陶瓷公司做现场检测。

    陶瓷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委托丰都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现场进行了评估及原因分析,结论为陶瓷公司陶瓷生产线停产事故均由炉内使用耐火砖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17000元。重庆陶瓷公司随即起诉到重庆丰都县法院要求器材厂和材料厂共同赔偿其损失人民币417000元。  丰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瓷公司与器材厂、材料厂签订的耐火材料定做加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作为提供缺陷产品的这二厂,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二厂的责任不能按份划责,属混合责任,其责任形式属连带责任。遂判决,二厂共同赔偿陶瓷公司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17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器材厂、材料厂均不服原判,随后又向重庆三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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