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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废女被砸伤工地判赔万元 其夫称要上诉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7-25 13:18:25
靠捡拾废品为生的河南女子王某自称给一个工地交纳了5元钱“进场费”后,在进入工地内捡废旧铜矿渣时被砸伤。为此,她将工地所属的北京某电气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由电气工程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某10100.28元。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告在北京两年多一直以回收废旧物品为生。2006年11月30日,原告听说丰台区方庄南路附近电气工程公司的一个工地挖出了废旧铜矿渣,于是在下午1点多来到了工地。同时在那的还有40多人。经过与工地的工作人员协商,在收取了5元后,工地允许王某等人进入清理矿渣。下午5点多,在清理矿渣过程中,工地发生塌方,王某被砸伤。事故发生以后,王某道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骨盆多发骨折,左骶骨多关节骨折脱位。 为此,王某花费了9千多元的医疗费,并且还需要大量的后续治疗费。王某说由于自己家庭困难,已经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为了维护自己今后生存基本权利,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电气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781.19元。 代表电气工程公司出庭的该工地项目经理表示,工地根本没有收费的行为,王某被砸伤的事公司也并不知道,否则工地的工作人员会将受伤的人送到医院的。这名项目经理还说,他们的这个工程造价有500多万元,肯定不会为了收取5块钱而扰乱工地的秩序。出于道义,公司可以给王某适当的补偿,但不能同意王某5万多元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某仅提供了其同乡的证言证明电气工程公司收取了其5元进场费,但没有提供收据或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王某所持被告公司收取了其5元进场费的主张,不予采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不能擅自进入电气工程公司施工工地,但其却擅自进入,电气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当严格管理,但由于其疏于管理,致使王某进入工地,并由于其所施工程塌方,造成王某受伤,对此,王某应当承担自身损害的主要责任,电气工程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王某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项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没有提供营养费的证据,对于此项诉求,应予驳回。医疗费以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误工费、护理费总额由法院酌定为13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440元。由此计算,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3667.59元,对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100.28元,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宣判后,王某的丈夫表示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他说:“我们肯定要上诉!” >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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