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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代理他人官司 无律师资格无权收费
作者:李蔚林 曾小华   发布时间:2007-08-03 10:26:52


    某企业法律顾问杨某为他人代理诉讼打赢官司后,对方拒不给付代理费。于是,杨某将委托人汪某告上法庭。8月3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汪某给付杨某4000元。

    2005年10月,个体工商户汪某托人找到杨某,双方口头约定:杨某代理汪某与某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费1万元。因汪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给杨某出具一张欠条承诺:有钱即付1万元代理费,绝不拖欠,并保证不反悔。后杨某如约履行了立案、出庭、执行等代理工作,替汪某打赢了官司。但汪某却认为杨某未完全尽到代理人职责,给自己造成了不小损失,不同意给付代理费。

    杨某遂将汪某诉至法院,索要1万元代理费,而汪某称最多给杨某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汪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接受汪某委托代理汪某与餐饮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形成诉讼代理关系。杨某虽依约履行了相关代理活动,但杨某未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仅凭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以个人名义从事诉讼代理,而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所以杨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他人进行诉讼代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对杨某要求汪某给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鉴于杨某受托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产生一定成本,且汪某同意给付杨某4000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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