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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在线因刊载"夺宝奇兵"评论文章被判书面致歉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08-07 08:32:04
因刊载了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推出的“夺宝奇兵”活动进行评论的文章,王海在线公司及文章撰写人被网易公司以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这起因评论“夺宝奇兵”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登载在www.wq315.com网站上的《“夺宝奇兵”谁夺谁的“宝”?》(含《网上惊报黑幕!?》一文);韩某、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在www.wq315.com网站及www.wanghai.com网站上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书面致歉;驳回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8月,原告网易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原告公司在网站推出“夺宝奇兵”活动。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公开登载文章《“夺宝奇兵”谁夺谁的“宝”?》,并全文转登了韩某所写《网上惊报黑幕!?》。韩某的文章称原告公司在“行骗”,同时针对“夺宝奇兵”游戏使用“赌局”、“肮脏的黑箱操作”等严重的污辱、诽谤性的语言。王海在线公司不但未对韩某文中陈述事实进行核对,反而在文章编者按中影射原告公司“暗箱操作,欺骗”。其后,韩某变本加厉,故意将相同或类似内容的文章提供其他新闻媒体,此类文章被国内主要门户网站转载。 原告认为,韩某与王海在线公司捏造事实,对原告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确认韩某、王海在线公司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判令韩某、王海在线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文章的页面,并在全国性媒体及国内主要门户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韩某、王海在线公司赔偿原告公司为处理本纠纷而支付的费用15万元。 韩某辩称,网易公司推出的“夺宝奇兵”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博彩活动,其推出该活动是违法的。在活动中,网易公司存在将中奖价位屏蔽及公布虚假中奖名单的欺诈行为,真正的玩家在该活动中是不可能中奖的。同时网易公司要求我赔偿1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海在线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的网站从未刊载过“夺文”或“幕文”,而登载上述文章的网站并非被告公司所有。被告公司自2004年3月31日接受韩某的委托后,不断地与网易公司进行交涉,并多次向网易公司发出公函,但网易公司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不顾,直到目前依然拒绝答复。被告公司与韩某的发布行为是为了更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韩某对自身参加网易公司“夺宝奇兵”活动经历和体会的如实记述和客观评价,不存在侵权事实,亦未导致网易公司的名誉权不当降低。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登载在www.wq315.com网站上的《“夺宝奇兵”谁夺谁的“宝”?》(含《网上惊报黑幕!?》一文);韩某、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在www.wq315.com网站及www.wanghai.com网站上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书面致歉;驳回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网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网易公司在其网易网站(域名为www.163.com)上推出“夺宝奇兵”活动。该活动系通过网上竞拍,在规定时间内出价重复最少且价格最低的网民获取拍品,每次出价需支付2元的购点费。现该活动早已停止。 2004年5月26日,域名为www.wq315.com的网站上公开登载 《“夺宝奇兵”谁夺谁的“宝”?》,该网页注明“王海在线、维权追踪”,文中编者按称:……痛定思痛后,消费者发出疑问:这类活动既没有公证又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参与者无法亲眼见证,那么组织者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的行为或者本身就是一场大骗局呢?一些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共同发出声音:我要维权!……本站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逐步展开后续的调查工作,如果网易在这活动中的确实施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暗箱操作’等欺诈行为,王海在线也将展开集体维权行动……对玩‘暗箱操作’的不诚信公司更要提高警惕,最好不要选择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免上当受骗。 《“夺宝奇兵”谁夺谁的“宝”?》转登了韩某所写 《网上惊报黑幕!?》,该文描述了韩某本人参加网易公司“夺宝奇兵”活动的经历及体会,以“庄家托底”、“欲擒故纵 大小通吃”、“欲盖弥彰 逃之夭夭”、“泥潭深陷 不思悔改”等作为章节小标题,其具体内容有:请君入瓮这绝不是耸人听闻,网易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网站就给大家设了这样一个局;而首期结束后网易推出的分析点评、奇兵心得和无重复最低的另外5个价位等栏目却诱使笔者进一步落入了圈套;无非就是希望诱使更多的人参与这个游戏,并且暗示了以小博大的技巧和方法;笔者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骗局,决心彻底挖出这个网上赌场骗局的黑幕;其本意是网易不顾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就是要骗取大家口袋里所有的钱;而网易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决不能真正地让消费者竞价成功,那些在最后关头出价成功的人不过是该公司为掩人耳目而请的托儿而已;不禁有人要问为什么网易屡屡行骗得手呢?网易经常会在最后关头设‘夺宝奇兵’出价页面突然停止2分钟左右,任何人此时都无法成功提交任何价格,而网易此时正从中出价,其工作人员甚至在短时间内可以一次覆盖几百个价位,并指使托儿在最终时刻将最低无重复价格提交;这个游戏的诞生也正是因为公司的创收压力大,年轻人为了赚钱而法律意识淡薄,才出此下策以至变相开设了网上赌场;作为三大门户网站的网易网因为经营不善,最近虚报利润导致国内几大网站股票纷纷下跌。而即使是穷途末路也不可铤而走险靠赌博来创收,这是笔者对丁磊及其网易公司的忠告,并希望他能迷途知返,不要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希望所有的受害者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让此类非法黑暗的经营活动统统消失。 韩某曾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网易公司的“夺宝奇兵”活动,并因该局的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韩某:未发现网易公司存在违法经营情况。 一审中,韩某提供了购卡的网页记录、银行明细查询表,证明自己通过银行购卡,参加“夺宝奇兵”活动。在二审中,经询问,网易公司承认:该公司没有相应的书面材料发放给“夺宝奇兵”的玩家作为凭证。 一中院审理认为,“夺宝奇兵”活动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参加者并无书面凭证,故网易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及受益者理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举证困难承担不利后果。而韩某已经提交购卡网页、银行明细,且其陈述的“夺宝奇兵”活动与实际情况并无出入,可认定韩某参加了“夺宝奇兵”活动。 虽然韩某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撰文对网易公司及“夺宝奇兵”活动进行了不当评论,但究其文章内容,仍属特定消费者参加该活动真实感想的表述,仅其中若干表述方式明显不当而以;同理,虽然王海在线公司未对该文进行审核即予以全文转载且发表了编者按具有明显过失,但仍属基于对普通消费者反映情况的相应反馈。至于网易公司所称韩某、王海在线公司“借机毁谤”、“恶意举报”等,均属主观推测,没有相应证据,当然无法予以认定。而网易公司作为活动受益人,理应对因该活动支出相应费用的消费者就该活动本身提出的质疑予以正面引导并及时说明。所以,虽然韩某及王海在线公司的相应文章对网易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综合衡量网易公司因该活动的受益、韩某等普通消费者的费用付出和正当质疑权利、以及普通个人言论的轻微公信力和一般网站的有限影响力,实难认定此种不良影响会对网易公司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据此,驳回网易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应属正确。再考虑到本案的审理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均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故判令韩某、王海在线公司在侵权文章发表网站书面致歉应属合理,足以消除该文章对网易公司名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网易公司要求在全国性媒体及国内主要门户网站上书面致歉,有妨害公众接受正常信息之嫌,应无必要。为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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