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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为善后垫付赔偿款 鞭炮厂继承人被判赔偿
作者:周高尚   发布时间:2007-08-10 13:41:51


    一家鞭炮烟花厂发生了爆炸,两合伙人死亡,另一合伙人潜逃下落不明,当地镇政府为了安抚事故遇难者的家属,在垫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将合伙人易运芝及其三名合伙人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合伙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易运芝偿付原告为处理爆炸事故所垫付的赔偿款和费用161150元,另两名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周光桂、刘建飞、周文、周武、吴子伏、李良建、吴志华、吴会姣对上述赔偿金额在其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醴陵市金鑫鞭炮烟花厂在2004年2月经醴陵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为个人经营企业,经营者是被告易运芝。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易运芝与吴同和、周冬友三人合伙经营,生产鞭炮烟花。2006年6月18日下午5时许,该厂制亮车间发生爆炸,该厂合伙人周冬友、吴同和和员工陈先国、黄小英、周忠斌、邓绍文在事故中丧生。事故发生后,被告易运芝下落不明,事故遇难者亲属情绪激动。为化解矛盾,安抚死者家属,妥善处理此次事故,原告醴陵市白兔潭人民政府替被告方垫付了赔偿款和其他费用共计161150元。被告周光桂、刘建飞、周文、周武为合伙人周冬友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吴子伏、李良建、吴志华、吴会姣为合伙人吴同和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醴陵市金鑫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该厂的合伙人易运芝、周冬友、吴同和应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伙人周冬友、吴同和在事故中死亡,其财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原告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为被告垫付了事故赔偿款和必要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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