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福建省上杭宝富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宝富公司)赔偿原告李启富的财产损失44380元的70%即31066元。
宝富公司下属上杭县黄潭峡电站,位于汀江支流黄潭河蓝溪镇黄潭村上游二公里处。2005年6月12日22时至凌晨1时,该电站在未通知下游蓝溪镇政府、稔田镇政府、祝田电站及下游采砂户的情况下,开闸大量泄水,致使下游河道河水瞬间上涨,致使原告李启富经营的埔头沙场二艘运沙船、一艘挂机船(动力船)及船内装的八只料斗、固定主捞沙船的二条钢绳被冲下的河水淹没,无法打捞。事故发生后经上杭县水利局、蓝溪镇政府、蓝溪派出所多次调解,原、被告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2020元。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艘船只价值为44380元。
上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下属的上杭县黄潭峡电站汛期未科学安排预泄,在未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开闸大量泄水,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上杭县黄潭峡电站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潭峡电站系被告的下属电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汛期内未对船只采取加固钢绳,将船只停放在安全地带等保护措施,对其财产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