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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试驾车不慎将车撞坏被判赔偿修理费用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09-26 16:01:05


    位于北京丰台区丰管路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是“标志307”的经销商。一次客户在试车的过程中,不慎将车辆撞坏。因协商不成,汽车贸易公司便将事故的行为人单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先生赔偿汽车贸易公司车辆修理费3526.28元,卷帘门修理费1000元。

    原告汽车贸易公司诉称,2007年1月6日,单先生陪朋友到原告公司购买汽车。在挑选车辆的过程中,单先生不顾销售人员的阻拦,私自将在车库里存放的一辆“标志307”点火发动,致使车辆启动并撞上车库的卷帘门,导致车辆和车库的卷帘门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公安部门报案,而单先生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于是,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先生赔偿车辆及车库卷帘门修理费和车辆折旧费共计3万元,并出具了事故车报价单与修理费发票。

    单先生辩称,汽车贸易公司所述不属实,其主张的3万元无依据,不同意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先生在挑选车辆的过程中,启动车辆导致车辆与库房的卷帘门刮蹭,对车辆及卷帘门造成的损坏单先生应当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坏的车辆零部件及相关部件、卷帘门、维修人工费。单先生主张事故车报价单及维修费发票是汽车贸易公司出具并据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关于事故车报价单中的天线底座、电瓶外罩、后风挡、车顶内衬,汽车贸易公司未证明这些部位受损,法院对此部分的配件费用及相应比例的人工费不予支持,对报价单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汽车贸易公司主张的车辆折旧费2596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汽车贸易公司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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