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闻名(化名)向朋友李铁(化名)借车使用时造成车损,在进行修理和适当补偿后却仍然成为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了一项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9月15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的直接损失,遂支持了原告李铁的诉讼请求。
5月12日,刘闻名向李铁借该车辆使用,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了该车受损。车辆受损后刘闻名对该车进行了修理后交付给李铁,另给付了李铁3000元作为车辆损失费。但李铁认为车子虽然修复,但实际价值已经大打折扣,便委托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发生事故后的贬损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1.23万元。为此,李铁将刘闻名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彭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用原告车辆使用将车辆损坏,虽然已经修复,但车辆修复后的性能及质量与损坏前存在一定差异,发生了车辆实际上的贬值,故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事故后虽向原告支付了全额修理费,但原告的受损车为仅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由此,彭泽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