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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妻子工地受伤 工头丈夫被判赔偿15万
作者:胡杨 张晓荣   发布时间:2007-11-21 11:53:35


    丈夫承包工程,雇请妻子去工地做工摔成重伤,为索赔夫妻双方对簿公堂。11月20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丈夫余某赔偿妻子王某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7522.57元。

    2006年4月16日,个体建筑商卢某以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丹江口市特殊教育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造住宅楼一栋。合同签订后,卢某又将该工程中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包工头余某。余某承包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后,雇请妻子王某帮其捆扎钢筋,工资按日计发。2006年9月25日,王某在该工地七楼顶捆扎钢筋时,从门过梁上行走不慎摔下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T12损伤并截瘫属贰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受余某雇请在其工地从事钢筋捆扎工作,双方虽为夫妻也同样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摔伤,余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卢某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明知余某没有任何资质而将其工程中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他,对王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收取了卢某的管理费,应履行管理之责,亦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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