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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 镇政府调解协议书被判无效
作者:谢国静   发布时间:2008-05-06 15:37:32


    5月5日,广西上林县法院审结一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西燕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原告韦玉健与被告韦玉栋之父韦登财共生育三个男孩,即大儿子韦玉健、二儿子韦玉清(已去世,其与妻子梁军湘婚后生育韦礼俊、韦礼强)、三儿子韦玉栋。由于当时家庭生活困难,韦登财即与同族兄弟韦路明商量,将韦玉栋过继给韦路明抚养。韦玉栋从1982年起就由韦路明抚养并在韦路明家建房、结婚、生育。韦路明的户口簿也将韦玉栋登记在家庭成员之内。韦玉健结婚后,已经在老家后面另建房屋居住,韦玉清则在老家居住。1991年5月27日,经韦玉清申请,上林县人民政府批准韦登财遗留的宅基地归韦玉清使用。韦玉清去世后,其妻梁军湘又与张宝龙结婚,与两个儿子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后因韦玉栋与韦路明发生矛盾,韦玉栋于是提出回老家分割宅基地的要求。

    2007年11月12日,西燕镇人民政府组织韦玉健、韦玉栋、韦礼俊进行调解,处理家庭兄弟住宅争议和父亲过世后负担问题,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涉及韦登财遗留的宅基地的内容是:将父亲遗留的宅基地分配给韦玉栋、韦礼俊各一半。2007年12月3日,韦玉健、梁军湘又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2007年12月6日,西燕镇人民政府又组织韦玉栋、韦礼俊就祖房宅基地问题进行调解,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但在调解过程中没有立案登记,调解笔录也没有韦玉栋、韦礼俊等当事人的意见及签名。

    今年2月,韦玉健等四人以讼争的宅基地已归韦玉清所有,不属于韦登财的遗产为由向上林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林县西燕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该院经审理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依据法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从西燕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本案的过程来看,有以下不足之处:一、本案调解没有进行登记,制作的一份笔录上均没有当事人陈述的意见,也没有当事人的签名,该笔录没有体现出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韦登财之子韦玉清已于1991年获得上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讼争的宅基地归韦玉清使用,韦玉清去世后,在法律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讼争的宅基地再也不能作为韦登财的遗产来处理。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韦登财的遗产应由其子女来继承为由来处理是错误的,该处理结果已经侵犯了韦玉清的妻子及其子女在法律方面应该得到的权利,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所以调解是无效的;三、两份协议书调解的内容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在没有撤销2007年11月12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况下,又制作了2007年12月6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易使当事人产生误会,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果。综上所述,这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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