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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自理”老人走失后死亡 老年公寓适当补偿
作者:贾晋璇   发布时间:2008-07-31 09:39:32


    因一名“半自理”老人自行走失后死亡,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市一所老年公寓适当补偿老人家属7000元医疗费。

   2006年2月,郑某将父亲送到老年公寓,协议约定:老人属于半自理,自愿出门活动,出现一切情况,老年公寓概不负责;郑某每月支付服务费500元。随后半年多,郑父在老年公寓生活得一直很好。2006年9月2日,郑父像往常一样出门溜达,很晚还没有回来,老年公寓赶紧通知郑某一起寻找,直到9月5日才在道外区一个门洞内找到。郑父被送入医院后,被诊断为急性肾衰竭,几天后死亡。住院期间,老年公寓支付7000元医疗费。

   事后,郑某起诉到法院,称老年公寓看护不周致其父死亡,要求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父之死与老年公寓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老年公寓与郑某之间毕竟存在服务合同,对郑父之死存在一定管理责任,故老年公寓垫付的7000元医药费,可作为郑父发生意外的适当补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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