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款机被不法人员用塑料纸堵住,导致张先生取款不成功。张先生索赔误工、车费、食宿费等费用无果,状告银行。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8日0时45分左右, 张先生持邮政绿卡到某银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并取款100元,因该取款机被不法人员在出币口处用黑色塑料纸堵住,张先生未能取到款,后经查询余额,发现少了104元,张先生当即报了警。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对自动取款机进行了检修,清除了障碍。当日上午,张先生到银行处请求处理,银行当即按“差错交易”的处理流程将104元回划到张先生的邮政储蓄卡上,由于张先生开户的广东邮政部门未加入银行卡跨行小额兑付业务系统,该款被退回。此后,银行用现金退还了张先生104元。广东邮政储蓄部门加入人民银行联行交易系统后,银行于2007年12月23日,将104元回划至张先生的邮政储蓄卡上。张先生要求银行赔偿误工、车费、电话费、食宿费等费用遭拒绝,遂于2007年12月11日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公民的财产遭受侵害,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即使没有过错,若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在银行开设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不成功,不是银行的过错所造成,而是由于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所致,且法律亦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银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银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已将张先生被扣取的104元钱按“差错交易”的程序进行了回划,张先生的直接损失已得到弥补,至于张先生所主张的误工、车费、电话费、食宿费以及请人代书诉状等损失,并不是因取款不成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