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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子债父还 缺乏证据被驳回
作者:熊莺 发布时间:2008-08-12 15:06:36
8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喻田欠原告喻奔人民币2万元,利息1419元,合计21419元。被告喻田父亲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2006年9月,喻田以买收割机为由向喻奔借款2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计息。2007年6月,喻田写了一张欠条给喻奔,并约定2007年7月10日前归还。债务到期后,经喻奔多次催讨,喻田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喻奔认为,喻田与其父亲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喻田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喻奔诉至法院,要求喻田及其父亲归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6464元。 庭审中,喻田父亲辩称:我与喻田虽是父子关系,但喻田现已成年且已分家,其所欠债务我没有偿还的义务。我不应被列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喻田支付利息6464元缺乏依据,但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对于原告所陈述的其与被告喻田口头约定利率为1分计息,喻田父亲承诺于2007年农历年前归还欠款,喻田与其父亲在一起共同生活及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被告喻田父亲不应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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