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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亏空动歪念 开县一储蓄所主任携款外逃10年
作者:张智全 谢记超   发布时间:2008-09-06 09:06:32


    储蓄所主任因迷恋炒股而造成亏空,遂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7万余元,并潜逃十年。近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退赔损失47万余元。

    被告人冉某系中国工商银行开县支行某储蓄所主任,曾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1995年,冉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踏入炒股行当,然后就此一发不可收拾。刚开始他还有赚有赔、有进有出,后来由于股市不景气,便开始亏本。1997年,冉某因炒股亏空欠债10余万元。面对债主不断逼债,冉某遂决定支取储户的存款还账后外逃。

    经过精心策划,冉某于1998年春节前后的40天内,利用职务之便三次伪造他人身份证及地址办理挂失手续,共骗取人民币近20万元。1998年农历正月初六,冉某利用中午吃饭的时机,把同事支出走,自己一人留在柜台,从储蓄所的库存包内拿出27万余元现金放入自己柜中,到晚7时许携款潜逃。第二天上班,同事一直不见冉某的踪影,电话不通,手机关机,到处打听无人知晓,并发现库包被剪开,经清查才发现少了27万余元现金。单位领导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冉某供述,自己携款后,用500元坐出租车到了邻近的达县,后又从达县逃往外地流浪。外逃期间,他将9万元用于还炒股的欠债。尽管如此,冉某仍渴望炒股“翻本”,一边用余下的37万余元继续炒股,一边担惊受怕地流浪。

    2008年4月初,警方得知道冉某将乘坐列车从洛阳前往宝鸡,遂与铁路公安联系。4月7日,铁路民警在列车上将冉某抓获。7月17日,检察院以冉某犯有贪污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冉某犯贪污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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