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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一煤矿矿长贪污78.4万 一审获刑10年
作者:朱文中   发布时间:2008-09-08 13:58:05


    利益驱动生邪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法不容。9月1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兆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李兆泉利用担任洪门口煤矿矿长的职务便利,以处理煤矿费用为由,六次指使他人开具购买坑木、铁丝、监控设备以及基建工程开支等假发票共计88.9万余元,除一部分用于煤矿的正常开支外,余款78.4万余元被李兆泉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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