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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借钱"80元 获刑三年罚一千
作者:汤向明   发布时间:2008-09-10 10:48:41


    “借钱”不成,持刀威逼受害人给付。9月10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符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年4月6日下午,符某在德兴市花桥镇“顺达”网吧玩时,见被害人王某在上网。后符某到另一网吧内玩,出来时刚好见到王某和潘某从“顺达”网吧出来,便叫住王某并向其“借钱”,王某不肯,符某则将王某带至花桥镇广场附近的一个木板房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弹簧刀威逼王某,王某被迫拿出80元人民币“借”给符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采取持刀威胁手段,向他人“借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符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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