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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工程质量未达环保要求 欲索钱款证据不足被驳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9-10 11:42:01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日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原告日照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合同对吸尘设备所用材料、工程造价、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1月按约完成了工程,原告支付给被告全部的工程款18万元并将设备投入使用。2008年7月,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质量证明,并提供了日照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证明被告修改的吸尘设备并未达到环保要求,也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被告不予认可。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重作“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工程”并赔偿损失,如不能重作则返回工程款18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约完成了工程,原告亦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并且原告在付款前已将设备运行,应视为对设备验收合格,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原告称工程质量未达到环保要求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日照某公司要求被告重作“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工程”并赔偿损失,如不能重作则返回工程款18万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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