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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挂靠车辆自担风险 发生事故运输公司仍担责
作者:孔超    发布时间:2008-09-17 09:21:32


    运输公司与其挂靠车辆的车主约定,该车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自负,但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东营市某运输公司与其挂靠车辆的车主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69 703.40元。

    2007年9月25日,东营市的武某驾驶着挂靠于东营市某运输公司的重型油罐货车,沿22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一重型自卸车追尾相撞,造成所运汽油引燃,致两车被烧毁,自卸车车主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自卸车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受害人家属将武某和该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受害人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85 326元。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其与武某驾驶的油罐货车系按相关交通政策形成的挂靠关系,两者已约定,武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因此,对原告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武某在从事运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死亡,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东营市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武某尽管约定挂靠车辆发生事故产生的责任由武某自负,但该运输公司作为武某车辆的挂靠单位,向武某收取管理费,存在直接运营利益或间接商业效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运输公司应在武某赔偿的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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