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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原建设局局长受贿被判刑
作者:欧阳玉萍 孔泉源 刘太金   发布时间:2008-10-06 16:13:24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共计4.5万元。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对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曾某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该法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崇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钱财共计4.5万元。其中2003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曾某在崇义县解放商城第一期、第二期项目开发过程中,共收受建筑个体户李某2.5万元;2006年春节前,曾某收受崇义建筑个体户朱某2万元。案发后,曾某已将赃款全部退清。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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