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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妃醉酒》刺绣品被仿冒 权利人索赔50万元
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制作销售绣品并连带赔偿1.6万
作者:陈琳 樊雪   发布时间:2008-11-24 14:46:57


    以名画《贵妃醉酒》作为底稿的刺绣作品被仿冒,权利人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将涉嫌仿制和销售该作品的刺绣者卢福英和销售单位北京南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销售单位经营场所的租赁方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贵妃醉酒》是我国著名油画家刘令华创作的一副珍贵名画。该公司经著作权人画家刘令华许可,对该幅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该公司此后组织技艺高超的刺绣师傅,制成了十分难得的用刺绣艺术表现油画国粹的《贵妃醉酒》。此后,该公司将该220幅《贵妃醉酒》赠送给北京奥组委。今年7月30日,公司工作人员在中粮广场购物中心苏珍绣古店订购了一份售价49600元的《贵妃醉酒》刺绣,但该作品却并非是该公司出品。

    上海京粹公司认为,该幅刺绣的制作者卢福英、销售方北京南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及南丰公司经营场所的租赁方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贵妃醉酒》侵犯了其专用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该刺绣产品,要求被告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503372元。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向法庭展示了自己制作的《贵妃醉酒》刺绣品图片,被告北京南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则将己方购买的一幅长宽均为1米左右,涉案的《贵妃醉酒》绣品被抬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许可协议及相关新闻报道,可以确认其有权就《贵妃醉酒》油画提出主张。鉴于经原告公证的涉案刺绣作品有卢福英署名,且卢福英网站上有涉案油画,故认定卢福英系涉案绣品的制作者。而被告南华丰利公司主张自其他民间艺人处购得涉案绣品,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被告中粮广场与南华丰利是租赁关系,要求其对著作权进行审查,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卢福英、南华丰利有限公司停止制作销售涉案绣品,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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