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数字版权行业纠纷高发 法院建议“先授权后使用”
发布时间:2012-09-12 16:24:15


     本网讯(陈文文)   数字版权是相对与传统版权而言的新兴出版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出版、数字期刊、数字报纸、网络原创文学、电子书、网络视频、网络音像、网络游戏、网络教育、网络数据库等不同业态,影响日益广泛。近日,北京东城法院针对数字版权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调研,认为存在三方面纠纷高发点:

    一是授权主体不一,缺乏针对数字版权授权的明确约定。因数字版权所涉领域较为陌生,部分作者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与出版单位的版权授权协议中较少涉及。实践中,数字版权的授权主体有的为作者本人,有的为出版单位,一旦发生纠纷,作者、内容提供商、出版单位、技术提供商、数字出版商等涉及数字版权的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约定不明,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二是定价机制尚待完善,作者在数字版权交易中处于弱势。作为新兴领域,数字版权的价值和潜力并未广泛被作者接受和认识,在作品数字版权的定价过程中,作者个体往往处于弱势,缺乏定价话语权、主导权。实践中容易出现作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负担较多权利限制条件成交数字版权的情形,引发纠纷不断。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侵权、盗版现象较为常见。数字版权作品由于载体易复制、易传播,侵权、盗版现象十分常见,且具有侵权主体多、传播渠道多、侵权复制品形式多的特点。实践中,公益文化机构开办的数字图书馆,也存在不少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极易引发群体诉讼,值得引起重视。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数字出版企业应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数字出版授权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不清导致后续纠纷发生,或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二是著作权人可通过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组织行使数字版权,避免由于弱势谈判地位或信息不对称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三是应进一步完善和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力度,提高权利保护意识,从制度层面为规范数字版权行业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