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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2-08-28 11:20:00


    案情:  

  2011年12月,肖某与叶某(女)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2011年7月,肖某因借习某6万元用于做早点生意而未按时归还,习某起诉肖某还款,法院判决肖某归还习某6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3月,叶某意外得知自己创作的小说将获得稿酬6万元,习某得知后,要求执行该6万元的稿酬。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能否执行叶某6万元的稿酬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6万元的小说稿酬应属叶某个人财产,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6万元的小说稿酬属于叶某与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6万元的小说稿酬应属叶某个人财产,法院不应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条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根据本案案情,叶某是在与肖某离婚之后才得到6万元的小说稿酬,叶某的该项知识产权收益并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所以叶某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再者,由案情可知叶某离婚后也是意外得知自己所创作的小说得到认同并有稿费,倘若在离婚之前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就已经能确定自己能拿到6万元的知识产权收益,则该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习某可以要求执行该知识产权收益,但本案中叶某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自己可以得到该6万元的财产性收益,而是在离婚后得知,所以叶某的情形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综上,叶某6万元的小说稿酬应属叶某个人财产,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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