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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镇一盗窃团伙跨3省作案68起涉案47.4万 21人领刑
作者:李陈军 周建   发布时间:2008-12-02 09:35:16


    12月1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桂明犯盗窃罪,判处有其徒刑15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6人分别被判14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附加刑。刘宝信等14名被告人因收购赃物,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了相应刑罚。

    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肖桂明、张玉敏、李忠诚、周宗硕、王加亮、张敬、刘振等人分别结伙,深夜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安徽省固镇县、涡阳县、濉溪县、蒙城县,河南省鹿邑县、永城市、夏邑县,浙江省宁波市等三省三十余乡镇,采用破坏卷闸门锁蕊等手段,专门寻找乡镇临街商铺,实施盗窃,共作案68起,涉案总价值达47.4万元。其中,被告人肖桂明参与盗窃51起,涉案总价值303883元;被告人张玉敏参与盗窃50起,涉案总价值264104元;被告人周宗硕参与盗窃41起,涉案总价值257364元;被告人李忠诚参与盗窃18起,涉案总价值249812元;被告人王加亮参与盗窃4起,涉案总价值28346元;被告人张敬参与盗窃3起,涉案总价值11990元;被告人刘振参与盗窃1起,涉案总价值1976元。被告人刘宝信等因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桂明、张玉敏、李忠诚、周宗硕、王加亮、张敬,刘振分别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肖桂明、张玉敏、李忠诚、周宗硕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加亮、张敬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振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桂明、张玉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敬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宝信等14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低价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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