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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致伤6年后再索赔 拒做伤情鉴定乘客诉请被驳
作者:冯晓雪   发布时间:2008-12-05 09:00:21


    乘公交车致伤后,公交公司先后两次给予赔偿,后张某再次以伤未痊愈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2年9月,张某乘坐公交车时摔伤。张某遂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2004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后因张某病情未愈,一审法院再次判公交公司赔偿其二次费用。

    后张某又一次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伤病尚未痊愈,并在医院继续治疗,要求公交公司第三次赔偿损失。公交公司不同意张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考虑张某距其初始受伤时日较长,经咨询法医应对其现治疗的病症与其2002年9月乘坐公交车辆发生伤情进行关联性鉴定,以确定公交公司是否应对其主张的损失承担责任及其承担份额。但张某不同意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对其所治疗的疾病与2002年9月在公交车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但因张某不同意做该项鉴定,导致一审法院对其所治疗的病症与原来所受伤情之间的关联性不能判断。二审期间张某仍不同意做鉴定,因此无法认定本次伤病与在公交车上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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