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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三换工作 17岁花季少女专偷老板钱物
作者:李仲权 发布时间:2008-12-19 11:36:30
花季少女臧萍(化名)在平南县个体商铺打工,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换了三份工作,专门偷盗商铺老板财物,最终被老板娘抓住扭送派出所。12月17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臧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7岁的少女臧萍自2008年5月从中等技术学校辍学后,便在平南县城的个体商铺打工。 2008年9月14日,臧萍应聘到县城区“港士龙”服装店工作。同月23日13时许,臧萍趁独自上班之机,到二楼老板的房间,盗走老板人民币900元和万利达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44元)。同月24日21时许,臧萍见收银台没上锁,又趁机盗走200元现金。 10月1日,臧萍应聘到县城区“红番茄”服装店工作,次日趁独自上班之机,用铁条撬开收银台锁头,盗走现金300元。 10月8日,臧萍应聘到县城区“蜻蜓”皮鞋店工作,次日悄悄走入老板娘房内盗走现金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臧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庭教育后表示认罪服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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