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月内三换工作 17岁花季少女专偷老板钱物
作者:李仲权   发布时间:2008-12-19 11:36:30


    花季少女臧萍(化名)在平南县个体商铺打工,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换了三份工作,专门偷盗商铺老板财物,最终被老板娘抓住扭送派出所。12月17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臧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7岁的少女臧萍自2008年5月从中等技术学校辍学后,便在平南县城的个体商铺打工。

    2008年9月14日,臧萍应聘到县城区“港士龙”服装店工作。同月23日13时许,臧萍趁独自上班之机,到二楼老板的房间,盗走老板人民币900元和万利达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44元)。同月24日21时许,臧萍见收银台没上锁,又趁机盗走200元现金。

    10月1日,臧萍应聘到县城区“红番茄”服装店工作,次日趁独自上班之机,用铁条撬开收银台锁头,盗走现金300元。

    10月8日,臧萍应聘到县城区“蜻蜓”皮鞋店工作,次日悄悄走入老板娘房内盗走现金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臧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庭教育后表示认罪服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