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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城国土局一副主任受贿11.3万获刑10年
作者:郭清君 袁明 吴戈    发布时间:2008-12-31 14:03:01


    近日,湖北通城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经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男,44岁,湖北通城人)在担任通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审查收购土地开发成本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李某某现金人民币9.3万元、房地产开发商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11.3万元。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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