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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践课上被车床打伤右手 技校未尽安全义务担责七成
作者:卫香香 炜青   发布时间:2008-12-31 15:14:59


    在技校就读期间,上实践操作课时,被车床打伤右手,造成十级伤残。12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某技校赔偿原告张小辉(化名)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7186.6元的70%即19030.62元。

    19岁的张小辉在郑州某技校数控班车床专业学习车床。2007年9月25日下午在上车床实践操作课时,被车床打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张小辉就医治疗,花费4082.5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小辉认为是由于学校的车床存在松动问题,造成自己右手粉碎骨折,遂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自己各种费用共计37621元。

    学校辩称:校方提供给学生实习的车床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不存在任何隐患。张小辉之所以受伤,是其在实习时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校方已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保护管理义务。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车床的合格证明书、车床操作规程、学校规章制度、车间警示牌等以证明其无过错。

    经鉴定,张小辉的右手指损伤为十级伤残;伤后无须陪护,目前已无须继续治疗。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小辉在技校就读,在学校组织的实践操作课上,被车床打伤右手,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张小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校方未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也不能证明校方提供操作的设备不符合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情况。校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小辉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张小辉是在技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受伤的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分担民事责任,张小辉承担次要责任,校方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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