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租期未满转租房屋 房东被索双倍押金
作者:黎榕清   发布时间:2009-01-06 15:03:48


    房屋还在租期内,房东竟然转租他人,感觉很“受伤”的房客李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今天,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朱某双倍返还原告何某租房押金10000元。

    2008年5月份,朱某(房东)与何某(房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23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何某向朱某预付押金5000元,并预交3个月的租金6900元;以后每月租金,何某须在每月5号前向朱某预付。……若租期未满,何某提前退房,属违约行为,朱某有权不退还押金;反之若租期未满,朱某要求何某提前退房,则朱某应双倍偿还何某的押金。”合同签订后,何某交付了2008年6月至8月的租金6900元及押金5000元给朱某,朱某则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设备交给何某管理使用。2008年8月份,何某因事回广东老家一趟,当其9月6日回到贵港市时,发现租房门锁已被房东朱某更换,租房内自己的财物也被朱某搬走。后来何某获知,9月初的时候,房东朱某已将该房屋另行转租给他人。何某随即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何某将房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未满,甚至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原告何某,就擅自将出租房门锁更换,甚至还将房屋另行转租他人,其提前要求原告退房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朱某双倍返还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