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赚小钱帮忙运赃物 构成盗窃被判缓刑
作者:袁钦   发布时间:2009-01-14 14:08:11


    刘某因贪图小便宜,为窃贼运偷来的电动机被处刑罚。1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判处了同案被告人曾某、吴某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查明,2008年8月28日至2008年9月3日,被告人曾某分别伙同吴某及他人, 携带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桥东镇七里荣家村等地,窃得用于锯板、抽水等不同型号电动机10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1元。行窃后,均由被告人曾某打电话给事先已联系的被告人刘某,由被告人刘某用三轮摩托车将窃得的电动机运回丰城。之后,被告人曾某盗取的电动机6台销赃给一收购点,获赃款共计人民币5210元。被告人刘某用三轮摩托车将其余4台电动机运至桥东株坊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吴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且被告人曾某、刘某具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