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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以家为据点伙同他人多次盗窃 八人均受惩罚
作者:贾毅   发布时间:2009-01-22 16:35:24


    1月22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谭某某等八人共同盗窃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谭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谭某某与李某为未婚同居关系。二人同居期间,谭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关某某等人,告知“这边好干”(意思是这里的铁路好偷),叫他们来临城火车站和鸭鸽营火车站盗窃铁路物资,关某某等人来了以后数次吃住在谭家并商议如何行窃,谭某某等八人于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间结伙交叉作案,从北京铁路局临城火车站、鸭鸽营火车站多次盗窃铁路承运的物资包括大米、尿素、豆粕、玉米、高粱、黄豆等,八人分别参与共同盗窃15次至1次,盗窃价值28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中谭某某参与共同盗窃7次,价值约1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伙同他人共同窃取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和相关的量刑情节,判决八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谭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只参与共同盗窃2次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谭某某上诉提出的其只盗窃2次,经查,结合同案犯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谭某某参与共同盗窃7次,对谭某某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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