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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 郑州一经理偷电410天被判刑
作者:张胜利 李红燕 翟红斌   发布时间:2009-02-11 15:25:27


    电是商品,使用付款。可河南省郑州市一名经理却在没有经过供电企业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时间长达410天。2月11日,“电耗子” 刘雷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现年42岁的被告人刘雷系郑州市黄鑫融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1日,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工作人员对郑州市华山路93号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雷家的电表封印被开启过(户号为3011168480,计量表号为4D005131495),电压挂钩螺丝松开,按有关规定属窃电行为,遂将其电表拆除。事后,刘雷在没有经过供电企业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2008年10月15日,刘雷无表用电的行为被发现。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认定,在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15日期间,刘雷窃电价值5510.4元。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价值551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雷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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