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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团伙掳人逼迫卖淫 主犯获刑16年
作者:古其铮 兰检   发布时间:2009-02-12 11:57:28


    经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10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多次组织卖淫的施彦龙等四人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施彦龙同时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分别获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下旬,胡富强(另案处理)伙同胡先锋(刑拘在逃)及被告人施彦龙、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应某等人在永康市龙山镇世超饭店内达成大家“合伙”开“红灯笼美容店”,其中被告人应某不参与“合伙”开店但负责看店的共识,并同意胡富强提出抢几个“小姐”放在店里卖淫赚钱的提议。

  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施彦龙、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伙同胡富强、胡先锋分乘两辆车窜至江山市江城北路41号美容厅,由施彦龙负责在美容厅门口候车,胡富强负责望风,胡先锋及被告人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四人进入美容厅后,陈煦宝、吕顺风持刀威胁丁某,胡先锋及李响丰强行将丁某拉上轿车并押至永康市区方圆大酒店611号房间,后转至410房间。期间,胡富强伙同胡先锋及被告人施彦龙、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等人要求丁某脱光衣服,并对裸体的丁某实施关押、殴打、戴手铐等虐待手段,胁迫其卖淫。当晚,施彦龙在方圆大酒店410房间,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还对丁某实施了强奸。3月1日早上,丁某被押至永康市西城街道梦之缘美容店内卖淫。3月3日下午,丁某又被押至永康市江南街道“红灯笼美容店”内卖淫。  

  在此之后,施彦龙、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伙同胡富强、胡先锋故伎重演,用同样手段对李某、何某实施了强奸并胁迫她们卖淫。

  3月1日至4日间,李某、何某、丁某在“红灯笼美容店”内卖淫共为胡富强及被告人施彦龙、陈煦宝、吕顺风、李响丰等人赚取人民币2000余元。3月4日下午,李某、何某、丁某在永康市红灯笼美容店被公安机关解救。因遭受殴打等虐待行为,三人均全身多处被打伤、踢伤或烫伤而构成轻微伤。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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