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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林业局原局长受贿3万 主动交待被判缓刑
作者:永德法宣   发布时间:2009-02-17 10:05:32


    近日,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顺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顺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顺平在担任永德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具体受贿事实如下: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顺平收受承包永德县林业局松山苗圃基地的刘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1月3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顺平收受承建永德县林业局新办公楼工程的大理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带班工头李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又查明,被告人李顺平在检察机关首次找其谈话,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即能主动交待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向检察机关积极退清了涉案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顺平明知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永德县林业局与行贿人之间存在苗圃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仍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惩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向法律机关退清赃款,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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