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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权益依法享 民主表决不能夺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2009-03-19 09:28:30


    3月1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判决原告邱淑平、吴毅哲享有与该小组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原告邱淑平于2006年3月27日与案外人吴志亮(系东乡县孝岗镇大富社区赵家居民小组居民)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07年12月11日生育男孩吴毅哲。2008年8月12日,经过依法申请和审批,邱淑平和吴毅哲将户籍登记在被告居民小组。2008年10月,被告居民小组重新分配山林田地的承包权,但该小组居民经过民主表决后决定拒绝邱淑平、吴毅哲参与分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淑平、吴毅哲在被告居民小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享有与本村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权益,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属于私权范畴,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民主表决、投票等方式予以剥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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