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县志办主任期间,以为相关部门刊载宣传彩页为名,向数单位收取费用18万余元,并将其中132105.5元据为己有。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盐津县原县志办主任谭邦雪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谭邦雪在任盐津县县志办主任期间,因印装《盐津年鉴》与云南地质矿产局印刷厂的刘永勋相识。在相互往来中,谭叫刘帮忙开具虚假发票报领宣传彩页费,刘表示同意。2005年至2007年,刘永勋先后向谭邦雪提供以昆明市五华区写艺工作室(系刘永勋经营)名义出具的统一发票若干,其票面金额156550元。之后,谭邦雪用该发票以《盐津年鉴》刊载的宣传彩页需要另收工本费为由,先后向盐津县教育局、煤炭工业局、民政局等单位报领宣传彩页费156550元。2004年、2005年和2008年,谭邦雪又用其在盐津县地方税务局虚开的发票和盐津县志办开具的收条,先后向盐津县茶叶公司、县科技局、串丝乡人民政府等单位报领宣传彩页费30155.50元。四年间,谭邦雪共向15个单位获取费用共计186705.50元。其中,除支付发票税费、协调关系、用于单位“小金库”支出外,所剩132105.50元被谭邦雪以劳务费为由占为己有。案发后,谭邦雪退款174900元,并在“双规”期间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邦雪为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利用担任领导职务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单位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报领彩页费,并为使其合法化,利用手中权力,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劳务费分配方案,谭邦雪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