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6岁少年抢劫“的姐”现金81元领刑1年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9-04-21 13:44:39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6岁的高某,初中未毕业即因厌学而辍学,后长期在社会上散混。2008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见出租车女司机邹某在路边等客,便以租乘邹某的出租车为由,将邹某骗至泗洪县青阳镇油咀油泵厂西宿舍西边路上,采取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对邹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81元。后被告人高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