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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全椒县地税征管分局副局长终审获刑11年
作者:梅克寒 马正山 发布时间:2009-05-18 15:50:07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李幸福受贿罪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被告人李幸福在担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从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03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幸福积极退清了涉案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幸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个人非法所得10.6万元和“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幸福以构成自首和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属从犯应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幸福对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幸福归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但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构成条件。在其和他人共同受贿犯罪中,索贿行为明显,无明显主从犯之分,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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