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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一区办事处纪委书记受贿领刑四年
作者:朱金友   发布时间:2009-05-28 09:50:26


    利用职权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收受贿赂,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宣州区某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违法所得8.636万元予以追缴。

    1999年10月至2001年8月间,李某担任宣州区某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之职,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工程建设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636万元。李某在检察机关对其传讯前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6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在本案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李某在犯罪事实虽被检察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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