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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房屋管理局一管理员受贿25万获刑十年
作者:姚岚 张荣   发布时间:2009-06-18 10:04:16


    51岁的何铁钢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第一管理所房管员,因受贿25万被一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何铁钢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何铁钢在担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第一管理所管理员期间,于2002年至2003年间利用其对未发还产权房屋的确权和经济结算的职务便利,在对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12号私房产权的初审及确权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

    据了解,何铁钢作为房屋管理局的房管员,明知史家胡同12号院的房屋档案中有梁某的父亲写给房管部门的信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梁某名下,仍隐瞒上述情况,协助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梁给付的贿赂款转入朋友公司账户后提现。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何铁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何铁钢以所获钱款系帮助梁某卖房的好处费,且在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还,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何铁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何铁钢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虽然由于梁某索要,两年后又将款退还,但其行为属于对赃款的处理,不具备及时、主动退还的实质要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何铁钢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何铁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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