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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私挪移民捐款用于私人承建工程获刑
作者:尹晓方 杨程捷   发布时间:2009-06-19 14:42:52


    6月1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仁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尹仁先于2002年10月开始任永新县石桥镇江背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初,江背村委决定为麦岭庵移民点修筑水渠。同年1月16日,尹仁先以眭四生的名义写了领条从石桥财政所领取这笔老建移民资金中列支的水渠工程款5000元用于自己开支。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尹仁先持麦岭庵移民点小组长写的领条和移民的领款明细表、捐款提示擅自到石桥镇财政所领取了2.1万元移民捐款,未告诉任何人,也未入村委会计账,而是将其用于私人合伙承包的江背村委眭家村新农村建设的巷道硬化工程中。案发后,被告人尹仁先退赔赃款2.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仁先系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对移民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尹仁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移民的捐款2.1万元用于其私人承建的工程,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又冒用他人名义,侵吞扶贫资金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鉴于尹仁先在贪污犯罪中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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