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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上网费 四青年绑架杀死中学生网友
作者:吕志豪 吴章科    发布时间:2009-06-23 09:37:52


    6月22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在固始县公开审理被告人宋小龙、赵松、余威、刘亮(后三人系化名,未成年)绑架杀人一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松,男,初中文化,出生于1991年8月21日;被告人余威,男,小学文化,出生于1991年2月18日;被告人刘亮,男,初中文化,出生于1992年11月3日;被告人宋小龙,男,初中文化,出生于1990年1月18日。四被告人均系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农民。其中被告人赵松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余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批捕在逃。

    检察机关指控,上述四被告人辍学后,经常在固始县往流镇街道的“心灵网吧”等网吧上网,并结识偶尔在网吧上网的往流镇第一中学学生郑某。

    因无经济来源供上网所需,被告人赵松曾于2008年实施抢劫犯罪,并被取保候审。其见郑某穿着入时,又经打听,得知郑某父亲系粮食经销商户,便认为郑家富裕,遂与其余被告人预谋绑架郑某,勒索财物。

    2008年12月中旬,赵松先后找到余威、宋小龙、刘亮,采取跟踪、盯梢的方式,在郑某放学必须之地进行拦截,打算先绑架郑某,向其父索要赎金后将其杀死。但因目标太大,未能得逞。

     2008年12月25日晚21时许,李松伙同余威将在学校上晚自习的郑某骗至往流镇陈圩村的油菜地里,二被告人将其勒死,并将尸体拖至附近一土井边,系上一块混凝土投入井中。次日,四被告人决定到县城购买电话卡,给郑某父亲打电话勒索钱物。因未买到卡,四人作罢。

    根据上述认定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松、余威、刘亮、宋小龙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被告人赵松、余威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赵松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威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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