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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镇雄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受贿领刑
作者:徐朝飞 发布时间:2009-07-10 14:23:56
7月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原云南省镇雄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勇,系镇雄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其自2003年9月15日至2006年3月任镇雄县牛场镇副镇长并分管交通和矿山安全、煤管站等工作。 2005年农历2月间,镇雄县牛场镇人燕金福、燕金喜所经营的庙湾沟煤矿因资金周转不足需转让,燕金福与买主张朝忠、翁大毕等人在镇雄县牛场镇政府李勇的宿舍内商谈转让煤矿事宜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勇将燕金福喊到另一间房,利用其分管牛场镇煤矿安全的副镇长的职权,要求燕金福给其回报,同时要燕金福转告买方也要给其好处才能准许双方进行煤矿转让。后来由于李克华、李克江等人也想购买该煤矿,燕金福、燕金喜便决定把煤矿转让给李克华等人,并且向李克华等人转告了被告人李勇的意思。为了能顺利转让庙湾沟煤矿,卖方燕金福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李勇,买方李克华也委托了李克江和周光华送了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人李勇。案发后,被告人李勇已于2008年12月29日、2009年1月21日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退赔了所索受的全部赃款。 镇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且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勇向他人索贿,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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