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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厅原法制宣传处处长个人开销单位买单
作者:黄锐 发布时间:2009-07-28 14:07:45
身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身居要职,本应为民谋福,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账目,将报账据为己有。7月27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原处长钟贵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钟贵文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个人购买手机、电脑配件、纪念币、纪念章、花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5325.4元的发票,通过本单位职工彭某以单位公务开支的名义在单位报账,将报账所得占为已有。并在2006年至2007年间,明知本单位职工彭某从单位虚报账目,仍然签字给彭斌报账,彭某报账得钱后给被告人钟贵文赃款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贵文分三次共退出赃款157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贵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85325.4元,公诉机关指控钟贵文犯贪污罪罪名成立。经查实,被告人钟贵文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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