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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为名伺机强奸女网友 男子辩称对方自愿无据
作者:郭健   发布时间:2009-08-12 16:25:28


    被告人王志飞上网认识被害人后,以给对方介绍工作为由,将其带至工作单位,却在送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心生邪念,将其强奸。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强奸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王志飞在大余县城网吧上网时结识被害人郭某某。2008年9月1日晚,王志飞与郭某某在网上聊天,郭某某让王志飞帮其介绍工作,王志飞说让其到他工作的修理店做饭,每月工资1500元。郭某某信以为真,让王志飞带其到山上看一下情况。次日下午3时许,王志飞骑摩托车接郭某某到其在西华山工作的修理店。当晚7时许,郭某某要求王志飞送其回县城,王志飞迟迟不肯。晚上10时许,在郭某某的一再要求下,王志飞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下山。

    在下山的途中,王志飞提出想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郭某某不肯。王志飞恐吓郭某某说:“你要是不愿意,我就脱光你的衣服扔你一人到这。我以前也是这样对一个女孩的,后来还叫了几个男的来糟蹋那女的。”郭某某受到威胁后不敢反抗,王志飞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王志飞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至县城工业城路口时,郭某某趁机逃离跑进一超市,打电话给其男友,两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志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志飞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郭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请求改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志飞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志飞的上诉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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