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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强奸初一女生 五辍学少年分别领刑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9-08-21 15:14:14


    8月1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不等刑罚。

    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原均系某学校初中学生,后均因厌学而辍学。2009年4月9日晚,五被告人聚集在一起玩耍。玩耍中,被告人刘某(1992年6月2日生)提议,让被告人闫某(1993年3月27日生)找几个女孩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陈某某(1993年11月30日生)、孙某某(1993年3月1日生)、董某(1993年9月13日生)均表示赞同。

    当晚23时许,被告人闫某便打电话给在泗洪县临淮中学读书的女朋友段某某,让其找个女孩出来玩,当得知该校初一女生段某正和段某某在一起时,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即来到该中学,将段某哄骗至董某家船上,并采用恐吓的手段将其逼到船舱内。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孙某某按照事先约定顺序轮流下到舱内哄骗、威逼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段某拒绝、呼喊,三人均未能如愿。后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孙某某继续对段某进行纠缠,纠缠中,由于段某谎称哮喘病发作,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放弃了实施奸淫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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