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宇、小强、小勇等多为九十年代后出生的年轻人,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为了一包烟、一顿饭就帮人“撑场子”(壮胆、助威、直至动手打人),朋友需要,一个电话召之即来。他们本想靠此混吃混喝,然而好景不长,终因触犯法律,锒当入狱。10月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市建市以来人数最多的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小宇、小强、小勇等22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四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小全等人在马鞍山市一小餐馆吃饭。饭后,小全因玩“老虎机”输了钱,找“老虎机”所有人李某要求返还遭拒绝,小全遂将“老虎机”搬至其住处并留下电话,李某与小全联系后,约定在“云海大酒店”门口谈判。小全邀集小宇、小强、小勇带人前来“撑场子”,并将其住处藏匿的十几根长矛拿到路边,随后,小宇、小强、小勇邀集小昆等18名无业青年与小全等一同前往“云海大酒店”门口与李某等人谈判,欲勒索现金2000元。因双方未能谈妥,小全指使上述人员持长矛围攻李某等人,在追打过程中,小全带领小宇、小强、小勇等人将李某刺伤,后又将李某等人挟持到某铁道口附近,采用殴打、威胁手段抢走李某现金50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全、小宇、小强、小勇、小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全、小宇、小强、小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昆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强、小勇、小昆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全、小宇、小强、小勇、小昆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