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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赠品致人摔伤 商家不获利也应担责
作者:朱邦华 邓李平   发布时间:2009-10-12 09:24:44


    药房为吸引顾客,举行送赠品促销活动,谭某在排队过程中因人多拥挤而受伤。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就该起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湖南千金大药房零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万家红连锁店(以下简称万家红连锁店)赔偿原告谭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7506元的60%,即28504元。

    2008年10月1日前,被告向社会散发宣传单,决定在国庆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承诺对持宣传单参加活动排队前100名者赠送不锈钢碗一个。10月1日早上,原告持宣传单排队参加活动,由于活动开始后,连锁店没能控制好队伍秩序,在拥挤的过程中,50多岁的谭某被挤倒摔在店门口的台阶下而受伤。谭某经两次鉴定,均构成6级伤残。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谭某遂向茶陵法院提起诉讼。

    茶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进行促销活动中,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切实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但却准备不足,以致在纪念品发放过程中秩序混乱,致使原告倒地摔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年岁已高,体力衰退,对自己的能力应当有正确的估计,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应主动退却,却因自身防范意识不强,在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于伤害后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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