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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
作者:郭伟 发布时间:2009-10-16 10:00:37
李某曾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李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09年10月15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判缓刑,并将新发现的漏罪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3日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2008年9月23日被释放。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2006年11月13日夜晚,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盗伐了汝南县王岗镇路庄村村民的杨树5棵,并将盗伐的5棵杨树截好,由同伙人用农用三轮车拉至南余店乡余店村一收购处卖掉,得款1500元。经立木材积鉴定,5棵被盗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2.2270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其犯盗伐林木罪,其所犯盗伐林木罪系漏罪,应撤销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缓刑部分,将掩饰犯罪所得罪与盗伐林木罪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08)武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执行缓刑的部分;被告人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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