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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钱还债 男子绑架堂弟撕票被判死刑
作者:杨君相 谭明   发布时间:2009-11-09 11:18:51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自己的堂弟,向其父母勒索12万元人民币,并残忍的将堂弟杀害。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暴力案件。被告人张洪瑜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3492.5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洪瑜系涪陵区仁义乡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因外出务工未能挣到钱偿还债务,遂产生了绑架同乡隔房叔叔张乙和罗甲夫妇之子张某,向张乙和罗甲勒索钱财的念头。

    2009年5月26日,张洪瑜购买和准备了犯罪所用的胶带和摩托车。同年5月27日7时30分许,张洪瑜驾驶向他人借的摩托车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转盘处,将张某骗上摩托车后带至丰都县十直镇十字村四组一处树林中。在树林中,张洪瑜采取用胶带勒颈和捆扎双手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殁年11岁)杀害。随后,张洪瑜骑车返回丰都县名山镇,将1张写有“要想找人打152****”字样的字条贴在张某家的门上,并给罗甲的手机发短信,向张某的家人勒索12万元的赎金。同日下午,张洪瑜辗转到涪陵后要求罗甲将赎金带到涪陵赎人。同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张洪瑜在重庆市涪陵区被丰都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洪瑜虽系初犯,坦白态度好,但其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犯罪的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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