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同乡同窗兼同事 两女青年互殴一人死亡被分尸
作者:莫国赵   发布时间:2009-11-16 09:35:58


    两位是老乡的女青年原是同寝四年的大学同学,毕业后又在同一公司任职,因关系特别亲密。但她们的铜墙铁壁“感情”却因一次争吵打斗后一切都改变了,一方将对方活活打死后仍不解气还肢解和抛尸。11月14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林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娟(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扶绥县中东镇)与被害人伦某系同乡,二人刚从学校毕业,且均为南宁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由公司派往河池市销售重庆产宗申牌三轮车,林娟在宜州市销售点工作,伦某在金城江销售点工作。

    2008年4月13日,公司发货到宜州市车行,因林娟去南宁,公司通知伦某到宜州市验货。次日晚林娟返回,伦某当晚住宿于林娟房间。2008年4月15日早上,林娟与伦某为生意及感情发生争吵,相互谩骂发展到人身攻击,林娟捡一根钢管殴打伦某,造成伦某死亡。

    事发后,林娟为掩盖事实,用伦某的手机卡号向被害人的亲友等多人发短信,制造伦某外出假象,并唆叫同事韦某如有人问起伦某时就说“已看见伦某于15日早上带着行李离开”,为抛弃尸体,林娟向朋友借用汽车称要带朋友去游玩为由将车辆骗到手。2008年4月16日中午,林娟使用菜刀在租房里分解尸体,后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尸块。当天晚上她连夜把尸块等物搬上汽车后箱抛入河中,后再返回金城江将车停在莫安定宿舍楼下在车上睡觉至天亮。此后到2008年4月28日和5月3日,伦某的尸块分别被群众发现。2008年5月5日被害人家属报案称伦某失踪,并交待林娟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5月12日林娟被传唤时向公安机关供认了其犯罪事实。

    在诉讼中,伦某的亲属要求被告人林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7万元。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娟持钢管打死伦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钢管猛敲他人头部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杀人后肢解尸体抛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娟仅因重大嫌疑被传唤时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侦查和开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视为被告人林娟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